第六百七十九章 辩论 (1 / 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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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“有。

        本状师提供三份证据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一份证据,是南山海驿亭的证明,证明人犯柯明珠生有二子一女,均读公塾,正是需要人犯柯明珠养育。此外,柯明珠夫妻要赡养四位老人。柯明珠平时织网务工,是家中的经济支柱。一旦被判处刑罚,将使三名子女无人养育,影响学业;老人无人赡养,缺人照顾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份证据,是邻居张雏凤的证言,证明人犯柯明珠平时待人和善,一向善良,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犯科的事情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三份证据,是其丈夫张寒的亲笔供述,证明人犯柯明珠并无伤害到耳冬梅,他之所以在捕快处作出自己妻子持刀捅伤耳冬梅的目击证词,是因为他作证之时受到了诱供,捕快说他那样说了,他的妻子就能很快结案回去了。”

        万花筒状师将手中的证据提交给了审理员吴笑卿。

        吴笑卿令执律队员接上来,看了看,示意那执律队员将这些证据给捕头马二花看。

        马二花接过来,看了看。

        吴笑卿问:“马捕头,你对万状师提交上来的证据有什么意见?”

        马二花道:“有。

        对于第一份证据,真实性由审理署核实,但该份证据同本案无关。

        对于第二份证据也是如此。

        至于第三份证据,是否为张寒本人提供,需要审理署核实,但该证言同捕快按照朝廷律法获取的张寒的证言相违背,应以朝廷捕快获取的证言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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