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百七十八章 证据 (6 / 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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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但庭审并不会等待吴笑天记录。

        在吴笑天抄证据名称的时候,庭审继续进行。

        吴笑卿:“下面质证。人犯柯明珠,你对捕头所举这一组证据,有什么意见?”

        柯明珠道:“报告大人,刚才捕头一口气念得太多,民妇有许多没有听清楚,也没有听明白,故而不知道如何发表意见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吴笑卿道:“刚才这组证据,主要是物证、书证、现场勘察笔录、鉴定结论、指认及辩认笔录等,刚才捕头说了,这些综合印证了你的犯罪事实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大人明鉴,绝非如此,刚才这些,民妇也听了些,都没有说到民妇有砍伤人的,民妇是无罪的。”柯明珠张口反对。

        “万状师,你有什么意见?”吴笑卿转问状师万花筒。

        万花筒道:“有。

        首先,本状师同意我当事人柯明珠的意见。

        其次,就刚才捕头所举这一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一,对户籍证明,没有异议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,对抓捕经过,有异议。抓捕经过并不能证明我当事人伤了人,恰恰证明捕快们抓错了人,捕快们是事后到达现场的,他们只是凭借耳东梅方的哭诉才以为我当事人是故意伤了人,但实际上并非如此,我当事人是被诬陷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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