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。」
「刑法21条第一项规定:依法令之行为,不罚。第二项则规定:依所属上
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,不罚。但明知命令违法者,不在此限。这裡到了行
政法关于狭义与广义公务员的争点时,会有更深入的讨论,请同学要认真听院长
(我们行政法是法学院院长上的)的课。」
「刑法第22条则揭示:业务上之正当行为,不罚。业务上之正当行为,指
从事业务所为适当X的行为,虽其符刑法分则各罪之构成要件,因刑法第22
条阻却违法之规定,仍不予处罚。例如医生于医院从事医疗行为,可能构成刑法
第277条普通伤害罪(外科手术均符)或第278条重伤罪(例如糖尿病患
者截肢),或妨害X自罪(F产科),只要在医疗上属于适当之行为,即不处
罚。又例如教师于课堂上从事管教行为,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,只要在其业务上
属适当之范围内,亦不处罚,这是一般教科书上的举例。但是如果老师在课堂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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