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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章 刑鼎未铸规已成(下) (5 / 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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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转念再想,又明白了造成这种区别的结果:村社的确是交相得利了,终究还是一个利字。

        适听到这些人都这样说,便道:“我讲个故事吧。世上有这样一群牛,都是黑色的。这些牛彼此互助、犄角向外,抵御虎狼。忽然有一日,一头牛的毛色变成了白色……假使在这群牛看来,白色就是最大的罪恶,那么应该怎么惩罚这头牛呢?”

        众人一想,便道:“那就将他驱逐出牛群。”

        适道:“既然这个故事是这样的道理,那么这件事还没有解决吗?大家在此相聚,近是为了交相得利而互助,远是为了乐土将有一日实现。但桑生并不相信,那么大家就不再与他交相得利就是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收回授田,那是公族的权力,所以公族可以用收回授田的方式惩罚。罚没钱财粟米,与军赋丝帛粟赋并无二致,所以那也是公族可以动用的刑罚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对我们来说,交相得利,另其不能得利,便是我们可以施加的惩罚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因而,我觉得可以这样做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数家共用的牛,桑生家不再可以使用,但他也一样不再需要履行喂牛的义务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村社的磨盘、碾,桑生家如果想要使用需要拿钱或是粟米,因为他没有参加磨盘碾的劳作,所以他不能使用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聚会的场所,他还可以来,因为他曾经为此夯土,但一些新的种植之法不能听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村社日后收了宿麦,每年共同拿出的预备荒年的粮食,在遇到荒年的时候桑生家不能食用,只能花钱去买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其余的事也是一样,凡交相得利的,他都不能参加。诸如军赋、演武、征战、粟税这些不归村社的人管辖的事情,一切如旧,这不是我们现在可以管的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大家考虑一下,可以的话,就这样办吧。按照公用耕牛的几家一起商量,达成一致后选出一人陈诉同意与不同意,再做最后决断,不要叽叽喳喳乱成一团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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