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一章 吉安娜 2 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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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第二条

        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,本组织及其会员种族应遵行下列原则:

        一、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种族主权平等之原则。

        各会员种族应一秉善意,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,以保证全T会员种族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只权益。

        各会员种族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大陆争端,以免危及大陆和平、安全及正义。

        四、各会员种族在其大陆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,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,侵害任何会员种族之领土完整或政治。

        五、各会员种族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,应尽力予以协助,联合国对于任何种族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,各会员种族对该种族不得给予协助。

        六、本组织在维持大陆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,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种族遵行上述原则。

        七、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g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种族国内管辖之事件,且并不要求会员种族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;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。

        然后,各个种族委派一名代表,及其手下若g代表团成员,组成安全理事会,简称为安理会,以便处理联合国日常事物。种族代表不能是各族领袖或政府成员,以防出现徇私的现象。

        联合国可设一行政首长,称之为联合国秘书长,担任重大的大陆政治责任。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,任期5年,不可连任。秘书长在大陆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,代表联合国与会员种族及其他大陆组织进行联系,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大陆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。

        联合国秘书长拥有行政权,不拥有决策权。所有重大决策必须由安理会成员共同协商决定,出现争执可由投票决定,投票可分为赞成票、反对票、弃权票,可有3次决议机会,最终决议将被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出现不遵守最终决策的行为,联合国有权促成其他成员种族对其进行制裁,但不可主动付诸武力,可先进行经济制裁……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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