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成为了军功赏赐制度的主导标准。
明代还制定了军功赏赐的功次赏格,以奖励建功将士。明初赏格,多为临时奖励,并未明文立法。随着明王朝统治日益稳定,军功赏赐制度愈发完善,许多军功赏格6续订立出现,被以判例法的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和确认,形成1整套较为完善的军功赏赐律例。
早在成化年间,熟悉军务的兵部尚书余子俊,制定了明王朝第1部统1规范的军功赏格,《明宪宗实录》中对这1赏格有过极为详细的记录,具体如下:
兵部尚书余子俊条上军功赏格。子俊以冒功者妄比事例,司勋者任情低昂,因以从前赏格重拟以进。有旨,所拟赏格未详,通察旧例并今所拟者以闻,子俊乃画1条奏:
1、辽东。剿杀女直,不分丁壮幼男妇女,若官军1人斩首1颗,升1级,至3颗升3级,生擒名数如之;2人共斩首1颗,为首升1级,至3颗为首升3级,生擒者亦如之。验系丁壮者,与实授,幼男妇女者,与署职,为从及4名颗以上,俱止给赏。
2、甘肃、宁夏、陕西、延绥、偏头关、大同、宣府、山海1路。剿杀虏贼,若官军1人斩首2颗,升1级,至6颗升3级,生擒者亦如之。验系丁壮与实授,幼男妇女与7名颗以上并不及数者,俱止给赏。
3、陕西、甘肃、4川、贵州、湖广、两广。剿杀不入版籍番苗蛮贼,若官军1人斩首3颗,升1级,至9颗升3级,生擒者亦如之。验系丁壮与实授,幼男妇女与十名颗以上并不及数者,俱止给赏。
4、内地。剿杀反贼,如福建邓茂7、两广黄萧养、湖广刘千斤等。若官军1人斩首6颗,升1级,至十8颗者升3级,生擒者亦如之。验系丁壮与实授,幼男妇女与十9名颗以上并不及数者,俱止给赏。
7、以上擒斩外夷及内贼者须审验。不系1日1处擒斩,方如前例升授;若系1日1处之数,止拟1级功次升授,其余给赏。
8、阵亡官军人等与哨探等项。杀死夜不收人等俱升实授1级,以上数条俱见行旧例。
9、阵亡刀箭重伤将及致命者,各升署职1级,须验其创长阔深浅分寸方准。此外又兼有当先次数多寡者,分别等第,加赏。以上被伤升署职1级系旧例,其余系今议。
十、把总、领军千户、指挥、都指挥、同知等官,若所部官军5百人擒斩奴贼5名颗,升1级,十名颗升2级,十5名颗升3级;若所部官军1千人擒斩十名颗,升1级,2十名颗升2级,3十名颗升3级;若所部官军1千5百人者,照前则例递加升授,俱至3级而止,2级实授,1级署职。
若系都指挥使以上,止升署职2级,其余加赏。别种贼寇类推而行,如东虏即蒙古人十名颗升1级,番苗蛮贼十5名颗升1级,反贼3十名颗升1级之类。已升之外功次更多并不及数者,俱给赏。以十5名颗升1级系旧例,其余系今议。
奏上,得旨,功次升赏,止循旧例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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