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没有异议。”
“你有什么要补充的么?”
“没有补充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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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被告律师,你对原告律师提出的赔偿可以异议?”
“没有异议。”
在许一杰缺席的情况下,韩渊全线放弃抵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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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原告:赵长安。住所地:复大16c栋50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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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赵长安与被告许一杰……民事侵权诉讼一案,本院于1998年10月23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------
——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许一杰偿还所有非法所得23万,—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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