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时依旧没有背叛阶级,但是把他同阶级消灭差不多的朱元璋,对于蓄奴问题,开始进一步的收束,除了勋戚之家,官吏、庶民、豪门、巨贾,任何蓄奴行为,都是杖一百,即放从良。
将奴隶脱籍政策的不完整性、残缺性、有条件和不彻底性,进一步缩小。
这种大范围的奴隶脱籍的行动,在洪武十七年,洪武二十五年又进行了两次,将合法蓄奴的范围缩小到了勋戚和朝堂大员之间。
公侯之家蓄奴不得超过二十人,一品大员,十二人。二品大员十人,三品大员不过八人。除此之外,皆不可蓄奴。
孙传庭此时的官职,顺天府丞,是不可蓄奴的。
毕自严这样的户部尚书,仅仅可以蓄奴十人,抬轿夫就占了四个名额。
八抬大轿,就是三品大员才可能养得起的专属礼仪。
各地知府也就是个正四品,是不可以蓄奴的,各布政司的主事都是从三品,只有巡抚是正二品官职。
什么时候这一套蓄奴之事蔚然成风,耿如杞在山西办十大豪商之家,每家蓄奴少说上千人之多?
其实大明的官吏、缙绅、庶民、豪门、商贾获得合法蓄奴的时间,并不长。
在嘉靖年间,刑部尚书雷梦麟就曾经上书,打击福建地区的火者和扬州瘦马,这一点上,修仙皇帝倒是罕见的闻讯奏对,连续三日廷议,最终决定让雷梦麟亲自前往福建督查此事。
火者,福建地方豪强乞觅他人子弟,仿效宫中行事,阉割良家子迫使其为奴为仆。
扬州瘦马,则是四处购买小丫头片子,打小进行培养,他们可不是青楼里的风尘女子,而是专门用来进行权色交易的筹码,每一名瘦马,最低价也超过了一千五百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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